臺南市立安定國民中學105學年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計畫
一、依據:
(一)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二)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1年3月30日府教家字第1010267885號函。
二、目的:
(一)提供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二)增進本校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會。
三、主辦單位:輔導室。
四、協辦單位:教務處及學務處。
五、對象:本校全體學生之家長。
六、方法:教師同仁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與其家長或
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之家庭生活現況,並研擬推動家庭教
育諮商輔導之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計畫。
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之家庭生活現況,並研擬推動家庭教
育諮商輔導之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計畫。
七、處遇模式: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
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得依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
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得依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
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一)以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並提供學生改善建議。
(二)提供家長家庭教育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三)協同行政人員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四)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
(五)必要時,轉介至本市家庭教育中心實施家庭諮詢輔導。
(六)必要時,轉介至各類專業機構實施專業心理諮商。
(七)其他適當方式。
八、追蹤與資料建檔:應將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
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 ,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 ,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九、考核:每學年結束前,進行學年業務檢討與考核,提供未來實施策略的
修訂。
修訂。
十、獎勵:考核結果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
十一、本計畫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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